哈爾濱市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方案 (2016-2018年)
一、總體要求
嚴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發〔2016〕8號)和我市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要求,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核心,突出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重點環境問題,采取最嚴格的措施、最嚴格的責任追究,涉及侵害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動則即咎,寸步不讓,確保燃煤消費總量控制、燃煤清潔利用、燃煤質量管控、燃煤鍋爐淘汰、污染物排放管控、移動源和有機源治理、城鄉面源污染整治、重污染天氣應急等八方面工作取得實效,實現全市環境空氣質量總體改善。
二、工作目標
到2018年,全市環境空氣質量比2015年大幅改善,重污染天數大幅下降。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在2015年70微克/立方米的基礎上降低25%,即達到53微克/立方米左右,三年分別完成目標的30%、60%和100%;重污染天數在2015年42天的基礎上減少50%,即減少21天左右。
三、重點任務
(一)優化能源消費結構,控制燃煤消費總量
1。控制燃煤消費總量。實施燃煤消費總量控制制度,制定城市燃煤消費總量和煤質種類結構控制方案,逐步降低燃煤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到2017年底,燃煤消費比重降至65%以下,力爭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市發改委牽頭,工信委、市場監管局、環保局、住房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每年新增天然氣供應能力1億立方米,為燃煤小鍋爐“煤改氣”提供燃氣保障。(市城建委牽頭,發改委、工信委、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城管局、環保局、中慶燃氣公司、交通集團配合)
2。工業生產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建成區內工業企業143臺10蒸噸及以下燃煤生產鍋爐改用清潔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熱熱網,2016年底淘汰57臺;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市工信委牽頭,發改委、住房局、環保局、城建委、城管局、公安交管局,各區政府配合)
3。商業經營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建成區內商服行業302臺10蒸噸及以下燃煤生產鍋爐改用清潔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熱熱網,2016年底淘汰121臺;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市環保局牽頭,住房局、發改委、城建委、城管局、公安交管局,各區政府配合)
4。推進建筑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有針對性地進行供熱改革,普遍進行分戶供暖改造,推行溫度調節和供熱計量,逐步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市住房局牽頭,發改委,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新建小區必須實行分戶供熱、安裝計量裝置,老舊住房逐漸推進。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嚴格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按計劃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市城建委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二)優化產業結構,清潔利用燃煤
5。淘汰落后產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項目建設,建立以節能環保標準促進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過剩產能退出的機制,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的落后產能和設備;2016年底前哈爾濱頂益食品有限公司等5家企業停用現役14臺燃煤鍋爐,2017年底前完成企業搬遷。(市工信委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6。優質煤統一配送。2017年底前,完成哈藥集團、物業供熱集團、哈投集團等優質煤統一配送;建設鐵燃煤炭市場,2016年完成一期建設,2018年完成二期建設,年周轉煤炭1500萬噸,應急儲備100萬噸。(市工信委牽頭,國資委配合)
(三)建立協管機制,全過程監督燃煤質量
7。嚴格燃煤質量管控。嚴格按照《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燃煤質量管理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監督燃煤生產、加工、儲運、銷售和燃用企業嚴格執行燃煤質量標準,堅決杜絕質量不符合標準的燃煤進入我市市場。(市工信委牽頭,市場監管局、環保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禁燃區內禁止銷售和燃用原(散)煤。(市市場監管局、環保局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8。采集和監測用能數據信息。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水、煤、氣(汽)、電、油、熱等主要能源消耗數據的在線采集和實時監測,及時提供重點耗能企業的用能數據信息。(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9。使用低質煤鍋爐改造。2016年供暖季,燃用低質煤的供熱企業和其他燃煤主體改燒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77臺(共18411蒸噸)燃用低質煤的工業和電站鍋爐改造為燃用符合質量標準煤炭的鍋爐,其中,2016年供暖季前完成25臺鍋爐改造,2017年供暖季前完成52臺鍋爐改造。到2017年底,減少低質煤炭1800萬噸,增加替代優質煤1320萬噸。(市工信委牽頭,市場監管局、住房局、環保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四)優化熱源建設,淘汰燃煤鍋爐
2017年年底,除保留必要的應急、調峰供熱鍋爐外,全部淘汰禁燃區內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
10。加快熱源建設和淘汰燃煤取暖鍋爐。2016年,啟動華爾化工有限公司熱源項目,完成哈爾濱熱電廠擴建、群力大唐調峰熱源新建工程、達爾凱熱電廠擴建3個熱源項目;2017年底前,新增集中供熱能力3900萬平方米。(市住房局牽頭,發改委、城建委、環保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2017年底前,淘汰建成區內607臺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取暖鍋爐,其中2016年淘汰202臺。拆除具備供熱并網條件的20蒸噸/小時燃煤取暖鍋爐。(市住房局牽頭,環保局、城建委,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11。淘汰園區燃煤鍋爐。新建工業園區完成集中供熱和供汽工程規劃建設,2017年年底拆除園區內分散取暖鍋爐和生產鍋爐;2016年續建經開區A區熱源廠(2臺75蒸噸燃煤鍋爐)。(市工信委牽頭,發改委、住房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12。淘汰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和各縣(市)燃煤鍋爐。2016年底前,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和各縣(市)建成區內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淘汰50%;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和各縣(市)政府)
(五)嚴格燃煤鍋爐準入,嚴控污染物排放
13。嚴格燃煤鍋爐環境準入。禁燃區內禁止新、改、擴建低于35蒸噸/小時或29兆瓦的燃煤鍋爐;禁燃區外禁止新、改、擴建低于10蒸噸/小時或7兆瓦的燃煤鍋爐。(市發改委、住房局、環保局,各區、縣(市)政府)
14。實施燃煤鍋爐煙氣自動監控。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380臺20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安裝煙氣自動監控系統或分布式控制系統(DCS),與省、市環保部門聯網;2017年底前,完成建成區內保留的應急、調峰供熱鍋爐和建成區外2187臺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安裝煙氣自動監控系統或分布式控制系統(DCS),與市環保部門聯網,保證穩定達標排放。(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15。實施機組節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哈爾濱第三發電有限公司等8臺30萬千瓦及以上燃煤發電機組2018年底前完成節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其中,2017年完成4臺,2018年完成4臺。機組平均供電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時,在基準氧含量6%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和50毫克/立方米。(市工信委、環保局牽頭,住房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16。實現水泥工業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水泥工業企業采用高效除塵技術,控制生產、貯存、裝卸、運輸等各環節無組織排放,執行《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顆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和400毫克/立方米。(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2016年底前,哈爾濱金山實業有限公司、太行興隆水泥有限公司實施水泥窯除塵、低氮燃燒和脫硝改造,污染物達標排放。(阿城區政府、巴彥縣政府)
(六)治理“移動源”、“有機源”
17。推廣新能源和清潔燃料車輛。逐年提高公共交通新能源汽車比例,到2018年,新增、更新綠色清潔燃料公交車861輛,更新新能源或清潔燃料出租車1400輛。其中,2016年新增更新綠色清潔燃料公交車290輛,更新新能源或清潔燃料出租車400輛;2017年更新綠色清潔燃料公交車286輛,更新新能源或清潔燃料出租車500輛;2018年更新綠色清潔燃料公交車285輛,更新新能源或清潔燃料出租車500輛。(市交通局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18。淘汰黃標車及老舊車。2016年底前,淘汰剩余4萬輛左右黃標車及老舊車(以省公安交管部門核準數據為準)。(市公安交管局牽頭,交通局、環保局、商務局、財政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19。嚴管機動車尾氣排放。低于國家階段性新車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一律不得辦理注冊、轉入。(市公安交管局、環保局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環保局、市場監管局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四環合圍區域和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縣(市)城關鎮區域實行黃標車限行,逐步擴大限行范圍;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專項執法,對違規通行的黃標車和超標車輛進行處罰。(市公安交管局牽頭,環保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抽樣檢測;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抽樣檢測。(市環保局牽頭,公安交管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20。強化城市交通管理。推進交通基礎設施網絡建設,優化交通布局,實施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建設,推動以公共交通為導向的城市發展模式。加強樞紐場站的銜接,合理調配人流、物流及其運輸方式,保障道路安全暢通,減少因道路擁堵加劇機動車排放污染。嚴格實施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制標準和準入制度,不符合限制標準的新購車輛不得進入道路運輸市場。(市交通局牽頭,城建委,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加強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2018年底前,配套建設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150公里,推進地鐵工程建設。(市城建委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21。加強油品監管,提升油品質量。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專項執法,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行為;建立健全煉化企業油品質量控制制度,提升油品質量;力爭2016年底提前供應車用國五汽柴油。(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發改委、環保局配合)
22。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嚴控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汽修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2016年10月底前,完成3座儲油庫、418家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石化行業全面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LDAR)改造和有機廢氣綜合治理,加強對生產、輸送和儲存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泄漏的監測和監管。2017年底前,完成42個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項目,其中,2016年完成34個。(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七)綜合整治城鄉面源污染
23。加快棚戶區改造。制定棚戶區搬遷改造計劃,通過實施棚戶區(含城中村)改造,力爭搬遷棚戶區居民3萬戶,其中,每年搬遷居民1萬戶左右。(市住房局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24。實施道路保潔。新增作業車輛142臺,到2018年底,春、夏、秋三季建成區道路機械化作業率及水沖洗作業率達到90%以上。(市城管局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25。嚴管“三堆”覆蓋。依法查處大型煤堆、料堆場未建立密閉料倉與傳送裝置,露天堆放的未建設防風抑塵設施,長期堆放的廢棄物未采取覆綠、鋪裝、硬化等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26。嚴控建筑工地揚塵。建筑施工現場要全封閉圍擋,采取遮蓋、灑水等措施控制堆放、裝卸揚塵,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市城建委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工地出入口要進行硬鋪裝,禁止運輸車輛輪胎未清洗干凈,污染道路。渣土、泥漿、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體材料要采用密閉車輛運輸。(市城管局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27。嚴管露天燒烤、廢棄物焚燒。劃定露天餐飲區域,嚴格管控露天燒烤;推廣環保型燒烤爐具,取締無處理設施、無組織排放露天燒烤行為;規范燒烤經營,限定經營時間;禁止焚燒園林棄物、清掃廢棄物、建筑廢棄物、瀝青、塑料、垃圾等。(市城管局牽頭,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28。餐飲服務場所油煙達標排放。2016年底,中型及以上餐飲服務場所實現餐飲油煙達標排放;2017年底,全部餐飲服務場所實現餐飲油煙達標排放;依法查處餐飲服務場所未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裝置、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29。殯儀場所污染物達標排放。到2017年底,市區火葬場(包括殯儀館、殯葬服務中心等)現有12臺火化機和181臺祭祀焚燒爐達到《火葬場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801-2015)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2016年完成總數量的40%;加快哈平路殯儀館、平房殯儀館搬遷,新館建設時應全部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設備。(市民政局)
到2017年底,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和各縣(市)火葬場(包括殯儀館、殯葬服務中心等)所有火化機和祭祀焚燒爐達到《火葬場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801-2015)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2016年完成總數量的40%。(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和各縣(市)政府)
30。實施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嚴格落實秸稈禁燒。推廣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燃料化”的綜合利用,2016年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63%;2017年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78%;2018年底,完成玉米和水稻秸稈還田200萬畝,推廣民用生物質鍋爐5000臺,累計建設青、黃貯窖50萬立方米,建設秸稈收儲中心40處,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0%以上。(市農委牽頭,發改委、市場監管局、環保局、財政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31。推進氨排放控制。組織實施農業清潔生產,開展化肥、農藥減量施用試點;引導和鼓勵農民使用有機肥料、生物肥料和生物農藥,減少化肥使用過程中氨的排放。(市農委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加強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推廣畜禽糞便生物處理技術。(市畜牧局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加強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監測,監督檢查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情況。(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八)強化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
32。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完善預測預報體系建設,對現行預案的啟動條件和應急響應措施進行修訂完善,制定高標準預警預報要求和應急響應措施,降低預案啟動條件,在不利氣象條件和環境質量急劇惡化,可能發生長時間、高濃度重污染天氣時,將原來48小時預警改為提前1天預警并進入應急響應狀態,減少污染物累積,充分發揮應急響應 “削峰降頻”作用。
(市環保局牽頭,市政府應急辦、氣象局,各有關單位配合)
33。強化應急響應措施。根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和社會敏感度,建立重污染天氣梯次限產、停產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明確應急響應優先次序、限產比例和停產啟動條件,與相關單位簽訂應急響應責任承諾,向社會公布。
啟動重污染天氣一級(紅色)預警后,四環合圍區域內(逐年擴大范圍)實行小型載客汽車(不含清潔燃料車、電動車)單雙號行駛;渣土車等載貨重型車停止行駛,外地車輛限時或禁止進入市區。供熱單位錯峰起爐;重點排污單位實施限產、停產;禁止燃放煙花、露天燒烤和秸稈野外焚燒;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錯時上下班;條件允許時,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市環保局、公安交管局、城管局、住房局、工信委、公安局、農委、氣象局分別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落實市政府各部門,區、縣(市)政府主體責任
1。厘清黨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形成‘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各司其職、依法履責、權責一致、齊抓共管”為原則的環境保護工作機制。(市環保局牽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配合)
2。將環境保護監管納入城市社區網格化管理服務體系,強化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各區、縣(市)政府)
各區、縣(市)政府要按《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制定本地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的落實措施,切實改善本轄區大氣環境質量。(各區、縣(市)政府)
3。每季度召開一次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通報大氣污染整治行動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部署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任務。牽頭部門每月至少組織召開一次工作會議,協調解決實際問題,每月按時報送大氣污染整治行動重點工作推進情況。市政府每月對推進情況進行通報。(市環保局牽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配合)
(二)推進環境地方立法
1。推動制定《哈爾濱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依法確定監管依據。
2。推動修訂《哈爾濱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3。推動制定《哈爾濱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條例》。
(市法制辦牽頭,環保局配合)
(三)加大執法監管力度
1。開展新大氣法執法年活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要求,實施大氣污染防治“四查一限一禁”6個專項執法行動,即嚴厲查處煙塵、三堆、揮發性有機物、建成區燒原(散)煤和黃標車限行區域上路、野外露天焚燒秸稈等環境違法行為。(市環保局、公安交管局、農委,各區、縣(市)政府)
2。采取部門聯合執法、區域交叉執法等方式,對檢查中發現企業未按期達標排放等問題嚴格按照新環保法和有關專業法規,予以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處罰;對逃避監管、未批先建移送公安機關;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市環保局、公安局,各區、縣(市)政府)
3。對于黨政機關、國有企業環境違法問題和監管缺位、徇私枉法等行為,將案件按規定移送監察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市環保局、監察局,各區、縣(市)政府)
(四)拓寬投融資渠道,完善激勵機制
探索實施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運營主體企業化和運營管理市場化。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積極爭取國家、省對集中供熱老舊管網改造、秸稈綜合利用、拆并燃煤小鍋爐等給予資金補助。對涉及民生的“煤改氣”項目、黃標車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重點行業清潔生產示范工程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將空氣質量監測“超級站”和自動監測點建設及其運行、監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市財政局牽頭,各牽頭部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五)嚴格考核問責
制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考核辦法,將對設有大氣自動監測點的區、縣(市)實行環境空氣質量結果考核,未設監測點的區、縣(市)同步建設并納入考核。實施季調度、半年檢查、年底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納入市委對區、縣(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市委組織部、環保局牽頭,各牽頭部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對未完成工作目標和重點任務的,堅決追究責任;對監管不履職、查處不及時、推諉不作為的,堅決追究責任;對未按時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預報的,堅決追究責任;對限制、阻礙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的,堅決追究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誡勉、責令公開道歉;情節嚴重的,給予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涉嫌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探索實行政府主要領導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市紀檢委(監察局)牽頭,環保局,審計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六)倡導全民參與,努力實現社會多元共治
全面實施《哈爾濱市環境教育條例》,創新媒體宣教模式,加大環境科普教育和環境信息發布頻率,提倡文明、節約、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改善環境空氣質量行動。鼓勵公眾通過微信公共平臺、“12369”環保投訴電話等渠道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建立有獎舉報長效機制。(市環保局牽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配合)
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監督、引導作用,積極宣傳各地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決策部署、重要舉措和階段成果,主要新聞媒體要與執法人員同步檢查、同步曝光、同步回訪,監督企業違法行為整改到位。(市委宣傳部牽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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